第三十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林木种子检检合格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