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办法,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商住综合楼规划配套专用烟道的要求,并将商住综合楼内餐饮服务项目设立专用烟道纳入规划方案审查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商住综合楼规划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纳入施工图审查,向社会公布设立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点位信息并与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享;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已建成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餐饮油烟污染日常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等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