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