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等单位的对接,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