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