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有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