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