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