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工作,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