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分类运输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