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