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能源转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严格落实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