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