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省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提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方案和建议,监督检查气候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