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六章 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省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提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方案和建议,监督检查气候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