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

(三)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四)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