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提供服务。
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建议;
(二)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会展招商、对外交流、维权支持、法律帮助等服务;
(三)协助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四)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其他工作。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