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

(六)未经企业允许,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七)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其他经营自主权;

(八)将无偿的行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

(九)非因法定事由,中断向企业供电、供水、供气;

(十)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对于前款所列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或者依法维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