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