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