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的单位,涉及工业危险废物贮存的,应当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采用视频监控的,应当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