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平陆运河的保护与发展。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区域的货物经平陆运河运输,推进资源要素向运河沿线集聚,加强区域统筹,合理布局运河型产业园区,促进平陆运河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平陆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