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航助航设备,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不得遮挡。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种类、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线以上高度、货物种类、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不满足安全过闸要求的,不得过闸。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建设船闸智能运行系统,推进过闸远程申报,发挥船闸联合调度功能,缩短过闸时间,保障平陆运河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