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三)商业化试点,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四)商业化运营,是指经过测试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路段进行的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

(五)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直接接管或者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