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区按照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融资门槛。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