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发展、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