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