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