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在种子繁育及种植过程中,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不适宜申请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可以依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
鼓励符合条件的岭南中药材新品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涉及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关键技术和产品的专利申请,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书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向境外转让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技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