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三章 种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应当执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施行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再作为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