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应当执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施行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不再作为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