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完善保护种类的质量标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运用现代中药分析技术等方法研究制定保护种类质量控制和物种鉴定标准。

鼓励岭南中药材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