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等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动产业承接载体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城融合,合理确定产业承接载体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承接载体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