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