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