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经济高效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及装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粪肥还田的方式、时间、用量等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