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

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依法纳入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通风采光、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食品安全等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