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