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