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