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范围内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和公园活动功能区的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噪声管理,引导采用声源控制、传声途径控制等技术措施,预防和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