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