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和隔离设施。

公园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地面区域行驶,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公务的警务、消防、救护、抢险、安保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进入的驻园单位车辆;

(四)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在公园范围内执行施工、养护等管理服务任务的车辆。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骑行区域或者路段,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安全停放。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公园内禁止使用电动滑板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