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憩健身、科普宣教、传承文化、保护资源、应急避难等功能,具备绿化景观和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