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导和推动构建梯次结构布局合理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基础和人才储备优势,高水平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哈尔滨市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区域创新载体建设,集聚算力、算法、数据和应用场景,加强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平台辅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有关平台和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