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数字基础设施为主要载体,以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赋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加快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