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行政执法,属于依法批准的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执法机关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