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