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