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综合防治工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在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应当采取发布预警信息、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业生产。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