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