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开设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上门送餐及集中用餐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的食堂对老年人开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