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优先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