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