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电梯安装、修理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二)擅自收取费用;
(三)未依法对电梯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处理;
(五)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