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电梯应急救援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